湖北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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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敲诈勒索罪相关司法解释中了解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而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是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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